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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華 - 學校活動 | 2025-07-15 | 點閱數: 46
主旨: 檢送114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正常教學視導實施計畫」1份,請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4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2545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以每學年視導全國國中校數10%之學校為原則,並視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訪視方式摘述如下:
(一) 視導學校採隨機抽取,於視導當天上午8時30分前通知。
(二) 學校需配合事項詳如旨揭計畫。
(三) 訪視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訪視後,填寫訪視紀錄表,由國教署彙整後轉請本府續處,並視需要追蹤輔導。
(四) 國教署抽訪時,本府將指派承辦單位主管或業務承辦人員出席視導會議,並於會中應說明本府教育處落實正常教學之情形及具體措施、實施之困難與建議等。
三、 本府及學校每學年度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 學校應依「國民小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進行正常教學自主檢核,並請於開學前將檢核表及相關資料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本府每學年度結束前將針對轄區內公私立國中小(含國立學校附設國中小)進行實地視導。
(二) 本府於114學年度開學後將進行法規及資料準備之宣導,請各校務必參與。
四、 前開實地視導,本府轄內之實驗學校者,其形式將秉行政減量精神,結合既有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工作辦理,其中實驗教育學校如其實驗規範已排除部分正常教學項目,則排除部分免除正常教學視導;然未排除之項目,仍應依規定進行該項目視導。
五、 經國教署正常教學視導之學校,本府應依視導結果予以獎勵或依規定議處。114學年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教署將提高116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實施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計畫」之地方政府自籌款比率5%:
(一) 未依規定將正常教學資料(各該學年度之視導計畫、主要視導結果、全轄區共通性問題及改善措施)於教育局處網站公告,且於指定期限屆期後仍未改善。
(二) 針對「連續兩年視導結果不符合項目比率高於50%」之學校,就公立學校部分未依考核相關規定處置,及私立學校部分未依私立學校法處置。
六、 旨案請各學校務必依函文內容辦理及依規定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並便於家長瀏覽之位置;如學校行政人員異動請確保上開資訊完整交待新接任人員,本函請陳核至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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