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加強宣導於校務會議時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3067號函辦理。 |
二、 | 查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先予敘明。 |
三、 | 次查上開條文立法意旨略以,考量國民中小學生之成熟度及賦予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爰學校應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倘學校有學生自治組織者,得優先邀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惟受邀列席之學生並不計入校務會議之出席人數,且學校已完成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之程序時,縱使該受邀學生並未列席會議,亦不影響開次校務會議之合法性。 |
四、 | 為落實上開規定,請各校於校務會議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以維護學生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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