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辦理。 二、為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及學習權益,請各校確實遵守下 列規定: (一)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放學時間以 不晚於十六時三十分為原則;辦理課後學習輔導者,放 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學習者,除辦理課後學習輔導外,放學時間以不超 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三)各校應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適當調整上、放學 時間,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 各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相關措施並妥適安置。
link to https://www.zfps.hlc.edu.tw/uploads/tadgallery/2025_05_28/982_LINE_NOTE_250528_1.jpg onclick=window.open(this.href, , resizable=no,status=no,location=no,toolbar=no,menubar=no,fullscreen=no,scrollbars=no,dependent=no); return false;
link to https://www.zfps.hlc.edu.tw/uploads/tadgallery/2025_05_28/984_%E7%A7%91%E5%B1%95.jpglink to https://www.zfps.hlc.edu.tw/modules/tad_uploader/index.php?op=dlfile&cfsn=294&cat_sn=53&name= _bl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