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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7條第1項、「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12月20日原民教字第1130067117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0153835A號函辦理。 |
| 二、 | 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7條第1項、「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略以,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含實體課程及線上課程)各18小時或1學分,擔任6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4小時,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 |
| 三、 | 按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揭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4年內,修畢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
| 五、 | 本案請各原住民重點學校及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於填復時應確實檢覈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所提研習時數證明,並請各原住民重點學校及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7條第1項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儘速依法完備相關人員之培訓。如有疑問,請逕洽國教署承辦人邵學禹科員(04-37061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