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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Lahang - 總務處 | 2024-09-08 | 點閱數: 38

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

102 8 06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20119546 號函頒訂

103 3 19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30032857 號函修訂

113 7 31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32702811 號函修訂

一、 為維護校園安寧、環境衛生、教學環境品質、師生安全及防疫需求,提供 各級學校管理進入學校之犬、貓及訂定管理相關規範之參考,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 學校犬、貓之分類如下:

 () 第一類校犬、貓:指由學校認養或長期飼養之犬、貓。

 () 第二類校外犬、貓:指由學校以外固定飼主飼養之犬、貓。

 () 第三類遊蕩犬、貓:指以上二類之外,於校園遊蕩之犬、貓。

三、 第一類校犬、貓之管理如下:

() 學校對於校犬、貓,應善盡管理之責,經校內主管單位許可並指定飼 主,由飼主完成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完成狂犬病等預防注射,並應配 戴頸圈及狂犬病預防注射頸牌等其他可供識別之標記。

() 學校應就校犬、貓造冊列管(格式可參考附件),並視學校人力或幅員 等條件,訂定策略善加管理(如校犬、貓合理數量、適當安全防護措施 )

() 有關校犬、貓之取得、轉讓、遺失、死亡等事項,應依寵物登記管理辦 法確實執行。

四、 第二類校外犬、貓之管理如下:

() 學校是否開放有固定飼主之校外犬、貓進入校園,由各校自行決定。

() 學校若決定開放,應訂定校外犬、貓進入校區須配戴狂犬病預防注射 頸牌、狗鍊、頸圈及不可放任校外犬、貓遊蕩等之注意事項。

() 飼主攜帶校外犬、貓進入校園時,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且依其體 型及種類,使用口罩、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 學校應視需要,規範校外犬、貓除特殊情形外不得進入或需特殊防護 措施方得進入之區域(如餐廳、廚房或福利社等)

() 特殊用途之校外犬(如導盲犬等),得依規定進入校園。

五、 第三類遊蕩犬、貓之管理如下:

() 學校應掌握常出現校園之遊蕩犬、貓,詳加記錄,並自行或聯繫直轄 市、縣()政府動物保護或防疫機關協助絕育,並定期完成狂犬病疫 苗施打。

() 校園內具攻擊性且事證明確之遊蕩犬、貓,學校應自行或聯繫直轄市、 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協助處理;若校園內發生犬、貓攻擊情事, 學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校安通報。

() 學校應設置師生反映具攻擊性遊蕩犬、貓之通報管道,學校接獲通報 後應協助蒐集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遊蕩犬、貓咬傷、追趕人或動 物情事,並予以妥善處理。學校未妥善處理者,師生得向教育部(以 下簡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反映協助處理, 本部並得適時辦理實地訪查。

() 學校應考量師生安全及動物福利訂定餵養、照護及管理校園內遊蕩犬、 貓之相關規定或計畫;有違反規定或計畫者,學校得自行或聯繫直轄 市、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或環境保護機關協助處理。

() 學校得鼓勵師生及校外人士認養校園遊蕩犬、貓。

() 學校辦理本點相關事項若有籌措經費之困難,得向本部專案申請補助。

六、 如遇疫情流行期間學校犬、貓出現異常行為時(如犬、貓出現攻擊行為) 應立即進行必要之防護,並通知直轄市、縣()政府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

七、 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進行學校犬、貓管理,並訂定違反規定之處理 原則,俾利落實執行。

八、 狂犬病疫情流行期間,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定期回報學校犬、貓管理及疫 苗注射資料。

九、 各直轄市、縣()政府及各級學校得依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及各直轄市、縣() 動物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視需要自訂及增列學校犬、貓管理事項。

十、 學校辦理學校犬、貓管理之情形,應列入直轄市、縣()督學視導事項、 校長成績考核及私立學校各項獎勵補助經費之參考。

十一、社教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得比照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

十二、學校得依其權責,參酌本注意事項,邀集相關校內代表(包括志工或學生 社團),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秉持兼顧尊重生命及防疫等原則,協商訂定管理規範,以落實合作犬貓管理。貓,建請納入第一類校犬、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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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