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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5-10 | 點閱數: 905
  1.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教育部規定時數如附件。

  2. 爰此,請各校配合事項如下: (一) 請各校安排教授健康課程之教師(專業及非專業),研習時數需符合學校衛生法規定(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二) 請各校舉辦衛生及健促相關研習皆上傳至教師進修網(辦理時數登錄),並公告至本縣健康促進學校總站,俾利各校健康相關教師得知相關研習課程進而取得足夠之專業時數。 (三) 請各校每季填報教授健康課程老師其取得衛生相關專業時數情形,俾督促管理。並於每學年由各校統一彙整研習時數並附佐證資料報府備查。

  3. 本府及各校群舉辦之衛生及健促相關研習皆將刊登至本縣處務公告及健康促進學校總站,俾各校健康課程老師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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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蓮縣卓楓國小平板電腦管理辦法-112.02.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