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25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040254號函辦理。 |
二、 | 為期教專評鑑之規準與時俱進,有效導引教師之評鑑實踐,教育部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105年2月15日臺教師(三)自第1050018281號函發布)內容,於103年著手修訂101年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今完成旨揭規準(105年版)之修訂並發布。 |
三、 | 教專評鑑規準自96年發布迄今,配合實務運作需求逐步修訂,依發布時間分為96年(第1版)、101年(第2版)、105年(第3版)三階段,前二階段發展重點如下: |
(一) | 96年:委請學術單位研訂,參考國外教師評鑑規準,並基於共通性與具體可行原則,以中小學教師「專業能力」為核心,採取「層面—指標—參考檢核重點」為架構,計4個層面、18項指標、73個參考檢核重點。 |
(二) | 101年版:依據教專評鑑6年的成效檢討,經問卷調查,邀請學校代表修訂草案,再邀請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修訂發布。修訂理念有二: |
1、 | 秉持學生學習中心理念,改從學生學習角度思考規準文字的鋪陳。 |
2、 | 著眼於教學現場教師,需要更明確且具體解讀的規準文字,以建立評鑑規準共識,爰於「層面—指標—參考檢核重點」三層架構下,增列「參考檢核重點」的「內涵說明」與「修訂理由」,計4個層面、18項指標、69個參考檢核重點。 |
四、 | 本案規準(105年版)邀請學校代表與學者專家組成錨定小組完成修訂,主要特色包括: |
(一) | 依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勾勒的理想教師圖像,聚焦於教學與學習,具體描繪學習為中心的教師專業表現行為。 |
(二) | 基於專業、簡明、可行與有效之原則修訂規準: |
1、 | 將c層面研究發展與進修及D層面敬業精神與態度整合為專業精進與責任,計分3個層面、10項指標、28個簡核重點。 |
2、 | 依據證據本位原則,增列「評定等級與行為描述」,針對「推薦」、「通過」、「待改進」等3個表現等級,適切提供表現行為描述,引導教師逐步精進個人的專業能力與表現。 |
(三) | 數位化專業成長規劃:利用網站分析功能,以「檢核重點」為分析單位,具體引導教師專業成長重點,並輔以數位化專業成長資源。 |
五、 | 鼓勵105學年度參與教專評鑑學校採用105年版規準,俾利評鑑人員上傳評鑑歷程資料,經網站以數位分析功能,歸納教師與學校專業成長重點,主管機關據此規劃並辦理專業發展活動。 |